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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9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已经 2008年12月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进入海口的航空航线,进一步推动航空旅游客源的增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根据《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开航线是指航空公司或者包机商新开通飞抵海口且上一年度其它航空公司未开通过飞抵海口的航线(包含经停航线)。
  
  本办法所称原有航线是指除新开航线以外的所有航线。
  
  本办法所称原有航线新增客源是指以上一年度各航空公司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经营航线的进港航班量及旅客量为基数,在航空公司原有航线进港航班量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航班量且每周不低于 4个航班的前提下,总进港旅客量超过上一年度的部分为新增客源。
  
  本办法所称包机商是指对某航线整架飞机的所有客座予以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承包期不少于 3个月。
  
  第三条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对飞抵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的航空公司和包机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金按原有航线新增客源进港人数、新开航线或包机(整架包机)进港人数计算。包机奖励仅限于新开航线,对包机商给予奖励后不再对包机所属的航空公司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国际航线(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奖励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航空公司执飞国际及港澳台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 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执飞新开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进港客源,洲际航班按每人 7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亚洲地区航班按每人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国内航线的奖励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航空公司执飞国内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3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执飞新开国内航线进港客源,按每人 35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摊,即市人民政府负担80%、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与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奖励金共管账户,共管帐户设在市财政局,奖励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划转到共管帐户。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担的奖励金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奖励金的发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航空公司每年 1月份填报奖励金申请表。
  
  (二)包机商须在签订包机合同 10个工作日内,向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市旅游局提供包机合同备案,并在每年 1月份填报奖励金申请表。
  
  (三)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每年 1月 31日前负责将各航空公司新增客源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新开航线客源的人数分别进行审核并报市旅游局。
  
  (四)市旅游局负责对航空公司原有航线新增客源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新开航线客源的人数进行复核,市财政局和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旅游局的复核结果于每年的 3月31日前向共管账户拨付相应承担的奖励金,由市财政局于每年 4月 20日前统一对各航空公司和包机商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与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繁荣本市航空客运市场的协商机制,动态掌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协调执行中的未尽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0日发布的《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海府[2006]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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