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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不得将管理帐号和密码透露给第三者。 (二)妥善保存好涉及会议的记录、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资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泄漏涉及会议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不得擅自添加、修改、删除MCU、控制系统和视频终端密码,不得私自为分会场设置特殊权限。 (四)不得擅自将本系统外的视频终端和设备接入本系统。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国资委办公厅按照《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日常管理要求》(附件3)对本系统的运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结合各单位的日常使用和会议期间配合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要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使用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的工作流程(略) 2.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略) 3.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日常管理要求(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