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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3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2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3号--对申报进口的硅电钢产品加征特别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10月8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硅电钢(税号:72251100、722519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10月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9%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硅电钢,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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