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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7]194号
【颁布时间】 2007-09-11
【实施时间】 2007-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发布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发布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发布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
  
  在集中整治中,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强大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建立违法广告的协调、移送、查办和查处结果通报机制,共同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积极会同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落实媒体广告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底前将组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从接到本《通知》起到年底,应在每个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
  
  │ 项目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合计│
  
  ├─────────────────────────┼────┼────┼────┼────┤
  
  │监测广告(条)│││││
  
  ├─────────────────────────┼────┼────┼────┼────┤
  
  │曝光违法广告(条)│││││
  
  ├──┬──┬───────────────────┼────┼────┼────┼────┤
  
  │查处│立案│虚假宣传│││││
  
  │广告│(件├───────────────────┼────┼────┼────┼────┤
  
  │违法│ ) │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案件│├───────────────────┼────┼────┼────┼────┤
  
  │││夸大功能、宣传疗效、保证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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