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9月30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热轧普通型材(税号:72163100、72163300、72164010、7216509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18%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