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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复[2007]302号
【颁布时间】 2007-09-05
【实施时间】 2007-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关于协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问题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行分支机构(邮政储汇管理机构和邮政储汇营业机构,以下同)的改制工作实际情况,改制期间以邮政储蓄机构名义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邮政储汇营业机构(网点),在备案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可以继续沿用原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和《金融许可证》,填写和提交《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暂不要求省、地(市)、县(市)邮政储汇管理机构在备案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和《金融许可证》,提交《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时可不填写“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等相关项目。
  
  二、你行各分支机构完成改制工作后,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第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变更备案。未改制为你行分支行的邮政储汇管理机构和邮政储汇营业机构,暂停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需向我局申请另行解决。
  
  三、已完成改制的你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应按照汇发[2007]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本批复的规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备案。
  
  此复。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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