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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8-28
【实施时间】 2008-08-28
【法规编号】 12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成员国元首在杜尚别举行元首理事会会议,讨论了重大国际问题和地区局势,发表声明如下:
  
  一、21世纪各国相互依存极大提高,安全和发展日益不可分割。当前,任何一个国际问题都不可能通过武力解决,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武力因素在全球和地缘政治中的作用。
  
  企图单纯依靠武力解决问题是完全行不通的。这只会阻碍局部冲突的综合解决;只有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将各方纳入谈判进程,而不是将其孤立,才能全面解决现存问题。以损害其他国家安全为代价巩固自身安全的企图不利于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
  
  元首们重申,必须尊重每个国家和每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根据国际法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所作的努力。
  
  二、应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寻求应对全球性共同威胁和挑战的有效途径,并通过各国共同努力来实现。应发挥多边外交的作用,摒弃对抗思维、集团政治和单边主义。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在当代条件下,国际安全应建立在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全球反导系统不利于维护战略平衡、国际社会就军控和核不扩散作出的努力、增强国家间信任和地区稳定。
  
  三、本组织成员国对不久前围绕南奥塞梯问题引发的紧张局势深表担忧,呼吁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和平解决现有问题,致力于劝和促谈。
  
  本组织成员国欢迎2008年8月12日在莫斯科就解决南奥塞梯冲突通过六点原则,并支持俄罗斯在促进该地区和平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本组织成员国重申,将推动开展预防性外交,将其作为有效解决安全和发展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强联合国在预防危机方面的关键作用。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预防冲突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有关决议及国际法基本准则。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在该领域具有主导作用。
  
  鉴于地区组织潜力不断增长,在预防性外交领域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本组织成员国主张根据《联合国宪章》第8章规定,全面发展和完善联合国与地区组织的合作。
  
  五、本组织成员国主张,在解决人类资源需求问题上进行广泛国际合作,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应寻求全球共同发展,包括在保障所有国家平等享受全球化带来的益处基础上消除国家间的技术差距、消除贫困。
  
  在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执行负责任的金融货币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监控、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具有特殊意义。
  
  六、本组织成员国对本组织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不断巩固表示满意,将发挥地区反恐怖机构的作用,使成员国安全合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应维护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核心协调作用,坚定不移地推进《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尽快商定《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
  
  本组织成员国将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愿进行密切合作,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第1624号决议,并开展文明和文化间对话。在此情况下,依靠公民社会、实业界、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十分重要。
  
  七、元首们强调,第6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62/17号决议━《从国际安全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愿共同推动落实文件中提出的建议。
  
  元首们指出,本组织框架内在建立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合作的国际法基础和具体合作机制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果。
  
  八、元首们支持本组织与联合国,以及独联体、东盟、欧亚经济共同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根据已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深化合作。
  
  九、元首们强调,在考虑到各方关切的前提下,本组织成员国就有效合理利用水能资源开展对话十分重要。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成员国密切合作开发新型能源技术具有特殊意义。因此,本组织成员国高度重视制定共同立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消极后果,发展环保清洁型能源。
  
  十、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恪守保护和促进人权领域的基本文件和标准:
  
  (一)根据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法律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二)就履行人权领域的国际条约问题交流经验;
  
  (三)落实人文领域现行的多边和双边条约;
  
  (四)加强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磋商与合作;
  
  (五)就人文合作和促进保障人权问题与其他地区组织和一体化机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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