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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8-27
【实施时间】 2008-08-27
【法规编号】 12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为促进两国间经济合作,愿意缔结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和财产或某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塔吉克斯坦:
  
  1.自然人所得税;
  
  2.法人利润税;
  
  3.不动产税;
  
  (以下简称“塔吉克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塔吉克斯坦”一语是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根据国际法和适用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勘探底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区域,包括领土、内水和领空;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车辆经营的运输;
  
  (七)“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塔吉克斯坦,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八)对缔约国一方来说,“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的任何时候,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协定实施时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缔约国税法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应优先于其他法律对同一术语的定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和其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或坐落在该缔约国的财产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的国家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四)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以及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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