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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商定对2000年12月5日签署的《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补充议定书的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两国在人文领域的合作以及协调在该领域的具体合作,双方建立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二、删除补充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体育合作分委会”之后的“以下简称‘分委会’”一句。 在补充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以下条款: “旅游合作分委会; 媒体合作分委会; 电影合作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和档案合作工作小组” 三、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的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2007年7月13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杨洁篪 马特维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