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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25
【实施时间】 2007-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就我在法国圣但尼市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国务院:
  
  2007年6月25日,我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就我在法留尼汪省圣但尼市设立总领事馆事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协议。现呈上我部2007年4月30日致法国驻华使馆照会副本和法国驻华使馆2007年6月25日致我部复照复印件各一份(对方来照正本由我部存档),请予备案。
  
  附件:
  
  
中、法双方照会复印件
  
  ((2007)部领字第173号)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但尼市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但尼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留尼汪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法兰西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但尼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及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于北京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告知:本馆已经收到贵部2007年4月30日173号来照,上述照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留尼旺省首府圣但尼市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但尼市建立总领事馆,领区为留尼旺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法兰西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但尼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及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谨以本照确认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2007年6月2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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