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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请求承认和执行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调解书的正式副本,以及由法院出具的证明调解书的履行状况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一、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调解书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方的主管法院提出。 二、该申请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经证明的被请求方语言的译文。 第二十七条 被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在被请求方境内应当与被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缔结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因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所产生的任何分歧,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一、双方将努力采取所有适当的、包括立法的措施使本协定生效。 二、本协定须根据双方现行的宪法程序批准。任何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关于协定生效所需的所有必要法律程序已经完成,本协定自最后一份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三、本协定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生效后应持续有效。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终止自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作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科威特国代表 吴爱英 阿卜杜拉·马阿图格·阿勒马阿图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