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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编制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二○○八年十一月)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08〕65号) 汶川“5·12”特大地震,给我省灾区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和精神损失。尽快恢复重建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满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灾区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为了加强对我省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有序、有效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特编制本实施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 本规划是我省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汶川“5·12”特大地震,使我省陇南、甘南、天水、平凉、庆阳等10个市州的70个县市区受灾。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6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5.74万户、222.02万间,城镇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74.64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9.46万户、123.29万间。 按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灾区8个县,城乡居民住房受损41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5.83万户。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15.27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220.08万平方米,受损总户数6.1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85万户);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26.06万间,一般性破坏56.03万间,受损总户数34.8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2.99万户)。 其它一般灾区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7.43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54.5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22.76万户、95.96万间,一般性破坏17.6万户、67.26万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坚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与城镇化发展相结合;坚持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相结合。注重尊重居民意愿和满足现代生活需要,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保护传统民居风貌,注重集约用地和节能环保,注重调动灾区群众的主动性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确保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通过群众自救、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妥善解决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困难。举全省之力,支持和帮助灾区重建美好家园,确保灾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民生优先。以解决灾区群众住房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掌握城乡住房灾损情况的基础上,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加快推进城乡住房重建,重点解决倒塌和严重损毁造成无房可住群众的居住问题,让灾区城乡居民尽快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尽快恢复正常居住和生活,逐步提高灾区人居环境水平。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要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城镇住房重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和交易的优惠政策,抓紧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步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农村住房重建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