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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对乌兰浩特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的批复

[接上页]

  据此,你市提出暂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的请示不妥。具体理由为,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是国务院《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二是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是国家级试点地区的责任要求。三是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中提出的盟级统筹不能实现基金调剂的说法不宜。兴署办发〔2008〕23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基金由全盟统一调剂使用。四是乌兰浩特市如果没按要求时限将补助资金拨入专户,每年将得不到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将给你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正常运转带来影响。五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八年来,乌兰浩特市财政欠费严重。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乌兰浩特市财政累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324万元,占全盟的55%;累计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161万元,占全盟的54%;累计欠缴生育保险费127万元,占全盟的48%。财政欠费严重导致基金出现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局面,致使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严重影响着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目前,乌兰浩特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转院患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8%,低于盟本级4个百分点。并且,乌兰浩特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从2006年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因此,如果允许你市暂缓参加盟级统筹,可能出现类似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财政欠费严重、挪用和挤占基金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中央和自治区及盟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足额拨付,而且会影响乌兰浩特市9万余名城镇居民及时、正常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更会给刚刚启动的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盟行署要求你市按全盟总体安排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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