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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下的项级和目级科目。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 (或所属) 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所监管 (或所属) 企业依据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市产权交易所代收代交,市产权交易所要在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财政缴款专户,产权转让收入在合同签订10日内,市产权交易所需将产权转让收入全部交入财政缴款专户。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条 对市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表1: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组织形式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 注册资本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经理 ││ ├─────────────────┼───────────────────────┤ │ 联系电话 ││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