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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合作计划制定及时间表 第九条 项目公开征集或推荐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开放以征集应征材料。中选团队将在递交应征材料最后限定日期4个月之后公布。 (一)鼓励中法团队联合申请合作项目。单边团队申请的合作项目也会被接受并研究。合作委员会也可以在顾及项目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建议多方候选人联合申请合作项目。 (二)项目的跟踪及评估每年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合作委员会,并根据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启动来年所需的项目研究经费。 (三)根据合作计划的总体跟踪及评估,由合作委员会在合作项目启动两年并收到第2份年度报告后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展开新一轮的项目公开征集或推荐。 第五章 最终条款 第十条 本合作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果无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之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可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的通知并不影响双方对在此之前已启动项目的承诺。 第十二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一切关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分歧。本协议于二○○七年三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高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