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摩纳哥公国政府就摩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摩纳哥公国对外关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摩纳哥公国对外关系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对外关系部二○○六年十一月六日第TS/cpNo.2004-05318号照会,内容如下:
  
  “摩纳哥公国对外关系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摩纳哥公国政府确认,摩纳哥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摩纳哥公国政府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摩纳哥公国政府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北京市。
  
  二、摩纳哥公国驻北京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摩纳哥公国驻北京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摩纳哥公国驻北京名誉领事须由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并在北京市连续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除外)出任。
  
  五、摩纳哥公国在北京委派名誉领事后,可委派非常驻大使。摩纳哥公国在北京设立外交或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解决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