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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政[2008]83号
【颁布时间】 2008-12-11
【实施时间】 2008-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买主城区商品住房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买主城区商品住房的若干意见(试行)》业经2008年12月6日第4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鼓励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买主城区商品住房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子,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速城镇化进程,着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买主城区商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的本市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原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按其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补助;保留原有宅基地的,按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外来人口购房按其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房所缴契税予以全额补助。池政〔2008〕65号文件规定的每平方米20元政府补贴同时享受。
  
  二、对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其夫妻一方或家庭成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允许以保证或所购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困难居民、夫妻无固定收入的城市居民以及无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制定。
  
  四、降低地方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比例,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确定为20%。
  
  五、凡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本人自愿将其及直系亲属户籍关系转为城镇户口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
  
  六、进城购房后的本市农村居民,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服务卡》,免费参加创业培训班和相关工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
  
  七、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尚不足15年的,可按池政办〔2007〕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缴或延长缴费期限。
  
  八、对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九、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口子女享受城市教育同等待遇。
  
  十一、进城购房后的本市农村居民,原承包土地及林地的经营权保留不变,并可继续享受原所在地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权。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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