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06
【实施时间】 2007-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梨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使中国鲜食梨(Pyrus spp.,以下简称梨)安全输往南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O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注册和批准
  
  中国输往南非的梨须产自指定的生产区域,出口果园、包装厂应在AQSIQ注册,并由DOA和 AQSIQ共同批准。
  
  AQSIQ应保留每一地区向南非出口梨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代码,并可在DOA需要时提供,以便于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溯源。
  
  第二条 有害生物控制和监测
  
  中国出口南非的梨应当符合南非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带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见附1)。
  
  AQSIQ确保:
  
  (1)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果园控制管理计划 (如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计划)。必须针对附1中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田间卫生措施和适当的化学防治。这些管理措施必须确保出口到南非的梨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保留有果园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的有关管理措施的书面记录。
  
  (2)AQSIQ应定期对指定地区出口注册果园中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需要时,AQSIQ应以标准报告的格式将调查和监测结果提交给DOA。如果发现除附1外南非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应立即通报DOA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条 果实套袋
  
  所有出口南非的梨(香梨除外)须在生长期间进行套袋,以降低有害生物感染的风险。
  
  套袋应当在果树开花后,果实直径不超过2.5厘米时进行。
  
  只有袋子完好无缺的果实才能允许运往南非,出口的果实不能与非出口果实一起储存,并能与内销果明显区分。落地果实不能用于出口。
  
  考虑到香梨果柄脆弱、成熟生理特性及香梨产区气候条件、病虫害发生情况,新疆香梨不要求套袋。
  
  第四条 实蝇非疫区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 4 1996)和ISPM其他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相关要求,接受中国梨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新疆、吉林)为桔小实蝇非疫区。
  
  第五条 收获后的措施
  
  1.包装厂应位于实蝇非疫区内。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且套袋完整的梨(如果需要),才允许进入包装厂。袋子必须在包装厂中远离包装线的地方摘除。在加工出口南非梨期间,禁止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加工内销果。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剔除掉的果实运出包装区域。
  
  2.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所有的过程应当在AQSIQ和/或AQSIQ的下属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IQ)的严格检疫监督之下完成。
  
  3.只有成熟的、无污染的梨才能用于出口。出口的梨应当经过筛选、清洗和/或刷洗、精选和分类,以保证果实不带有任何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泥土、砂粒、树叶和植物残体。
  
  4.梨应当在AQSIQ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包装和储存。加工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没有有害生物、泥土、植物残体以及丢弃或感染的果实。如果之前设施加工过国内和其他出口国家的果实,那么应先对设施进行清洁后方可加工出口南非的梨。包装的同时加工设施内不准有其他水果。包装厂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避免果实再感染。
  
  5.在包装、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护梨不受来自于附近的果园或其他农作物的污染。
  
  6.运往南非的梨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硬板纸箱包装。不得使用植物源性的包装材料,如稻草、麦秆。
  
  7.议定书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颁布的《植物卫生条款术语表》相关规定(ISPM NO.5)。一“批”(lot)指的是若干个纸箱/纸盒的梨,具有相同的品质,组成“货物”的一部分;“货物”(consignment)指的是同一货轮上、同一植物检疫书下的所有梨。
  
  8.收获后抽样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如果该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抽查600个果实;如果小于1000个(含)果实,则抽查450个果实,同时应当采取任何其他减少病虫害的有效措施。这个抽样程序可以保证95%的置信度,即一批货物中,视觉检查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比例不超过0.5%。
  
  9.AQSIQ应对发现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暂停相关果园的出口资格。
  
  第六条 标签
  
  每个包装箱应当用英语注明以下内容:
  
  (1)产地(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生产点(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和
  
  (2)“For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输往南 非共和国)”(附2)。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