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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中国苹果(Malus spp.)安全输往南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AQSIQ)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O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下简称PRA)的基础上,就中国向南非出口苹果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注册和批准 1.中国输往南非的苹果须产自指定的生产区域,出口果园、包装厂应在AQSIQ注册,并由 DOA和AQSIQ共同批准。 2.AQSIQ应保留每一地区向南非出口苹果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代码,并可在DOA需要时提供,以便于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溯源。 第二条 有害生物管理和监测 1.中国出口南非的苹果应当符合南非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带有附1中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AQSIQ确保: (1)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果园控制管理计划 (如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计划)。必须针对附1中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田间卫生措施和适当的化学防治。这些管理措施必须确保出口到南非的苹果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保留有果园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的有关管理措施的书面记录。 (2)AQSIQ应定期对指定地区出口注册果园中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需要时,AQSIQ应以标准报告的格式将调查和监测结果提交给DOA。如果发现除附1外南非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应立即通报DOA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条 果实套袋 1.所有出口南非的苹果须在生长期间进行套袋,以降低有害生物感染的风险。 2.套袋应当在果树开花后,果实直径不超过 2.5厘米时进行。去除纸袋的时间应不早于收获前 4周。 3.出口的苹果不能与非出口的苹果一起储存,并能与内销果明显区分。落地果实不能用于出口。 4.去袋后,应针对蛀果类害虫进行田间检查 (或监测)和/或化学控制,并保存详细的记录,以便DOA需要时能够提供。 第四条 实蝇非疫区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 4 1996)和ISPM其他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相关要求,接受中国苹果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为桔小实蝇非疫区。 第五条 收获后的措施 1.包装厂应位于实蝇非疫区内。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果实,才允许进入包装厂。在加工出口南非苹果期间,禁止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加工内销果。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剔除掉的果实运出包装区域。 2.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所有的过程应当在AQSIQ和/或AQSIQ的下属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IQ)的严格检疫监督下完成。 3.只有成熟的、无污点的苹果才能用于出口。出口的苹果应当经过筛选、清洗和/或刷洗、精选和分类,以保证果实不带有南非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泥土、砂粒、树叶和植物残体。 4.苹果应当在AQSIQ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包装和储存。加工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没有有害生物、泥土、植物残体以及丢弃或感染的果实。如果之前设施加工过国内和其他出口国家的果实,那么应先对设施进行清洁后方可加工出口南非苹果。包装的同时加工设施内不准有其他水果。包装厂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避免果实二次感染。 5.在包装、装箱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有效防护苹果不受来自于附近果园或其他农作物的感染。 6.运往南非的苹果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硬板纸箱包装。不得使用植物源性材料,如稻草、麦秆。 7.议定书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颁布的《植物卫生条款术语表》相关规定(ISPM NO.5)。一“批”(lot)指的是若干个纸箱/纸盒的苹果,具有相同的品质,组成“货物”的一部分;“货物”(consignment)指的是同一货轮上、同一植物检疫书下的所有苹果。 8.收获后抽样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如果该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抽查600个果实;如果小于1000个(含)果实,则抽查450个果实,同时应当采取任何其他减少病虫害的有效措施。这个抽样程序可以保证95%的置信度,即一批货物中,视觉检查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比例不超过0.5%。 9.AQSIQ应对发现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暂停相关果园的出口资格。 第六条 标签 每个包装箱应当用英语注明以下内容: (1)产地(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生产点(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和 (2)“For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输往南非共和国)”(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