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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精神,深入总结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震情意识,做好我市防震减灾的各项基础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社会统筹的原则,突出防御为重点,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全市防震减灾能力有所提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覆盖城乡。 三、主要任务 (一)确保所有新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今后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其它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进行抗震设防。市地震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与管理;规划部门要配合市地震局做好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或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各县(市、区)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限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审批、验收。 (二)提高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全市的中(小)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至少高出当地抗震设防等级1度的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以提高公共设施的抗震能力。 (三)农村民居建设要逐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有机结合,组织引导农民建造环保、节能、抗震的住房。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加强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加快实施“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到“十一五”末,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市)、区都要建设1到2个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 (四)做好各类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到2010年,要组织全市完成市区及6个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做好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校舍。对水库、水电大坝、易燃、易爆、易泄露有害物质的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必须逐个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查险加固。建设、地震部门要定期开展城市房屋、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除险加固,积极推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五)开展城市地震活断层探测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等地段,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2013年前,市区要组织完成城市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以利于科学规划城市建设。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结合城镇广场、绿地、公园、人防工程等建设,规划设置必要的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难救生设施。 (六)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 要逐步加大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密度,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地震监测台(站)。对水库、矿山、石油化工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市)地震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地震监测台网的维护和管理,主动协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公安等部门,依法划定地震监测保护范围、设立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事先征求地震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