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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15
【实施时间】 2007-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接上页]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其已达成的协议和协定开展不针对第三国的军事和军技合作,扩大和加强军事领域的信任措施,以巩固缔约双方的安全。缔约双方将扩大各个级别的军事交流,并在教育和培养军队干部和专业人员方面相互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双方都参加的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范围内的合作。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强调,中亚地区保持和平、稳定和持续发展,符合本地区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对维护亚洲乃至全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缔约双方将共同努力加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积极推动该组织成员国间的安全、经济、人文等各领域合作,确保该组织在维护本地区和平与安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中亚地区建设成为和平、协作、开放、繁荣与和谐的地区。
  
  第十六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十七条 
  
  在缔约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制订单独议定书对本条约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议定书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生效。为实施本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将积极推动在共同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订双边协定。
  
  第十八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十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                    埃·沙·拉赫莫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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