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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了解国内外广告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指导助理广告师和协助高级广告师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广告师相应专业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广告策划专业 熟悉和掌握市场营销与广告运作的基本规则,有较强的品牌战略意识和市场推广理念;能够根据营销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准确描述目标消费者;能够运用提案沟通能力确定广告策略,制定适应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力强的广告策划方案。 (二)广告文案专业 熟悉和掌握各种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其特点,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广告策划方案,充分体现客户意图和创意概念;能够综合运用理性诉求和感性诉求的手法,创作符合营销策略、适应消费者心理的广告文案。 (三)广告设计专业 熟悉和掌握各种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的设计方式和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构图、色彩、图像和版式设计能力;能够使用各种美术方法,完成创意执行;能够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制作艺术水平较高、视觉表现较好的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作品。 (四)影视广告专业 熟悉和掌握广播影视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广播影视广告创作执行能力;能够运用广播影视广告及相关媒体语言,准确表达广告意图;能够综合运用各种制作手段,制作影响力较强、市场效果较好的广播影视广告作品。 第十九条 取得广告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二十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广告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建立广告专业职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广告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发证机构取消登记,并收回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需要聘任其助理经济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广告工作年限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相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借机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指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分别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和《广告专业实务》2个科目。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广告专业实务 》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3个科目。其中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科目均分:广告策划、广告文案、广告设计、影视广告 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本专业岗位工作需要选择相同的专业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