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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借款、报账有关要求 相关人员办理借款和报账手续时,必须持与业务实际情况相符的合法票据和相关审批凭证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每一笔现金借款超过2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司预算处。需要办理银行汇款的,应协助提供对方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等资料。 2、办理会议费、课题费、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等借款或报销时,除提供借款单或对方收款票据外,另外还应附相关预算、合同(协议)等。 3、安全生产局需签订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时,应经财务司会签,并注明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4、外请专家及我委工作人员的住宿费支出,必须以宾馆开具的住宿费正式发票报销,票面内容填写应完备。 5、外请专家及我委工作人员的飞机票、火车票、船票和汽车票等,凭原始票据报销。 6、我委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7、会议室费用及其他支出等以提供商品或服务单位的正式发票金额为准,票面需列出明细项目和金额。 8、发放专家咨询费以有领款人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的发放单作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 要严格遵守开支标准和报批程序,加强责任制,未经财务司同意,用款单位不得安排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