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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健省(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在平壤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就二○○六年至二○○八年度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资料和样品的交换 缔约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应相互交换以下技术资料和样品: (一)卫生和医学科学方面的各种技术文献、杂志、样品、菌株和肿瘤株。 (二)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的新资料。 (三)生药的种子、种根和种苗。 (四)邀请对方科学家和专家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五)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 第二条 互派考察团和进修生 一、缔约双方以促进卫生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为目的,每年以三十人/周(含翻译)为期限,互相派遣考察团和进修生。 二、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另行商定关于计划外邀请和派遣卫生工作者的事宜。 三、派遣方应在考察团派出前二个月,进修生派出前三个月,将人员组成和工作内容通知对方,经接待方同意后才能派出。 四、考察团、进修小组的派遣方应同时派出一名翻译。 第三条 医院和研究单位的交流 缔约双方积极协助两国医院、医学院、医学科研和医学信息机构之间发展友好关系,开展共同研究工作。 第四条 在应对新流行的传染性疾病方面相互交流 缔约双方在“非典”、禽流感等近年来新流行的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治疗和突发性公共应急治疗工作中互相合作。 第五条 财务规定 与实施本执行计划有关的财务问题,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2006年10月17日在平壤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鲜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 保健省 代表 代表 高强 崔昌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