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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文物保护、教育、大众传媒、青年和体育领域的关系,促进两国人民间的互利,根据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以下二○○七年至二○一○年交流项目达成一致。 一、访问 (一)双方鼓励并协助两国艺术家、艺术管理人员、大学人员及学生建立直接联系和互访。 二、文化艺术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2个表演艺术团组,总人数不超过20人,各停留7天。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或由文化机构商定。 (三)双方将互换1个艺术展览,至少在接待国一地或几地向公众展出一个月。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或由艺术机构商定。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冰岛艺术家联合会互派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代表团不超过6人。 三、文化遗产保护 (五)双方鼓励、支持并推动中国文物研究所与冰岛文物修复和保护机构在文物保护科技领域开展合作。合作内容包括联合开展文物保护科研项目、实现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培训等,推动文物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六)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教育 (七)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国政府对这类交流项目给予支持。 五、大众传播 (八)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影视、出版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六、青年 (九)双方鼓励两国政府青年工作机构和主要的青年组织加强交流,以促进两国青年间的相互理解。两国政府将积极支持该领域的交流。 七、体育 (十)双方鼓励两国开展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体育组织或协会直接商定。 八、组织及财务规定 (十一)根据本计划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将由派遣方选定,要求派出人员能说英语。 (十二)派遣方要至少提前12个月向接待方提出演出或展览的交流项目计划。接待方收到项目申请后,将在不超过2个月的时间内答复派遣方。 (十三)派遣方将负担派出人员往返于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运费。 (十四)接待方将负责到访人员在停留期间的食宿交通。 (十五)接待方负责安排演出或展览的一切事宜,并负担相关的场租费、宣传费等承办费用。具体事宜将由两国相关机构商定。 (十六)派遣方要至少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赴访的时间和交通方式告知接待方。 九、总则 (十七)本计划不妨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项目的实施。 (十八)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冰岛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冰岛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