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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7-31
【实施时间】 2006-07-31
【法规编号】 12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联盟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图书、出版、新闻、广播、青年、妇女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文化官员和文化艺术界人士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互相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和培训奖学金名额;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与合作关系;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材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和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妇女组织之间举办交流活动。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开展交流,包括互派研究人员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本协定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有关条款只有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缔约双方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即行终止。
  
  本协定于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在莫罗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联盟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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