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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7-14
【法规编号】 12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文莱在香港设立总领馆的换文

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六年七月六日第85/2006号照会,内容如下:
  
  “文莱达鲁萨兰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确认,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文莱达鲁萨兰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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