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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根据任何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实施或者解释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或者谈判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 本条约有效期五年,此后延期五年并依此顺延,除非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有意终止本条约。 第二十二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互换批准书的日期和地点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正在进行的引渡程序。 三、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订于罗安达,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安哥拉共和国代表 李肇星 希科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