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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1995]33号
【颁布时间】 1995-05-03
【实施时间】 1995-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唱视盘(CD、LD)、卡拉OK音像带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市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全市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文化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的管理。
  
  第四条 对新购买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应在十日内凭购置发票送交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其中送交外文版的还需同时提交中文歌词翻译稿。
  
  第五条 送交审核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应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的应当向送审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扣缴的应当填写扣缴通知书。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购买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并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发贴准映证,否则不得使用。
  
  第七条 夜总会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唱视盘和卡拉OK音像带,必须是正式出版的原版盘带,严禁使用侵权盗版或非法复制的盘带,使用海外版的盘带必须标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引进的许可证号,严禁使用非法入境或个人从境外带进的盘带。
  
  第八条 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禁止播映含有下列内容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未贴准映证,擅自使用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一经发现,文化和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扣缴。
  
  第十条 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国家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等有关部门查禁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一经发现,由文化市场管理处当场予以扣缴,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播映,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凡收缴的违禁音像制品统一移交市新闻出版机关销毁。
  
  第十二条 对以权谋私、无故刁难送审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使用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的夜总会、歌舞厅、歌舞餐厅、卡拉OK厅(餐厅)、音乐酒吧、咖啡厅、KVT包房,迪士高舞厅、露天大家唱等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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