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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15
【实施时间】 2006-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联合公报

[接上页]

  基于本组织的崇高宗旨和长远利益,并根据本组织五周年宣言,元首们责成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就缔结本组织框架内长期睦邻友好合作的多边法律文件问题进行协商。
  
  三、本组织将积极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扩大成员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合作,并与观察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举行定期磋商。这完全适用于已成立并开始运作的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
  
  元首们满意地指出,2004年塔什干国家元首理事会关于亚太地区国际组织间建立合作关系的倡议得到广泛积极的响应。元首们欢迎本组织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独立国家联合体、欧亚经济共同体签署相关合作文件,并重申,本组织愿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类似联系。
  
  本组织秘书处应会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经常关注本组织与其他组织签署的合作文件的具体落实情况,全力促进本组织与观察员国开展积极的具体合作。
  
  元首们责成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着手就本组织扩员程序提出建议。该程序应完全符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目的和任务,确保构成本组织法律基础的全部条约文件的有效性,应有助于增强本组织凝聚力,并保证本组织在所有层面上协商任何问题时始终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例行会议将于2007年在比什凯克举行,下年度本组织轮值主席国相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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