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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订立如下议定书。 第一条 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书处是本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本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第二条 将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词改为“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按本组织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签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俄罗斯联邦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库尔曼别克·巴基耶夫 (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