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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人民传统友谊和政府间友好合作关系,为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加强双边经济和贸易合作,考虑到: 双方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加强多种形式合作的需要; 抓住机遇,落实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建设合作的意愿; 两国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已就加强上述领域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建设的合作达成共识;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加强两国在电力、水利、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建设合作,以及相关技术、信息、学术交流,职业培训。 第二条 鼓励两国相关部门和机构为两国企业在上述领域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作的实施提供便利,并愿协助两国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上述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第三条 相互通报上述领域合作规划、进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作建议,共同研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工程建设合作,并为两国企业的合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巴西矿产和能源部分别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本协议的实施。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自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与。 第六条 推动中国和巴西企业以包括直接承包在内的方式开展在本协议附件所列项目和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项目上的持续合作。 第七条 本协议在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完成使该协议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书面确认。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影响双方业已签署的其它合作文件的执行。双方可依据本国宪法,在通过外交渠道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 本协议有效期十年,可自动延期十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有意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已经启动和正在实施的 项目。 本协议于二○○六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葡萄牙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马秀红西拉斯·龙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附件: 项目清单 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巴西石油公司 卡塞内天然气管线项目 二、中信集团公司与巴西电力公司 (一)更新玛瑙斯和马卡帕热电厂和其输电系统,以及其它偏远巴西北方城市的电力系统 (二)在巴西南部地区建设坎迪奥塔火力发电厂第二期项目 (三)其它发电和电力传输项目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坎迪奥塔火力发电厂第三期项目; 圣安东尼奥和吉拉水电项目(马德拉河); 北娄莫提水电项目(兴谷河); 圣佛朗西斯和帕拉伊巴河水电项目; 巴西2006/2007即将规划的电力传输项目。 本附件为此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