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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7
【法规编号】 12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泰国驻华领事机构升格及领区调整换文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11001/631号照会,内容如下: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泰王国政府确认,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泰王国驻昆明总领事馆驻成都领事办公室和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厦门领事办公室分别升格为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驻昆明总领事馆驻成都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泰王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该馆领区为四川省和重庆市。
  
  泰王国驻昆明总领事馆领区相应调整为云南省、贵州省和湖南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厦门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泰王国驻厦门总领事馆。该馆领区为福建省和江西省。
  
  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领区相应调整为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泰王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和泰王国驻厦门总领事馆的设立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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