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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明确市镇(区)双管单位执行年审制管辖权限工作意见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市镇(区)双管单位执行年审制管辖权限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明确市镇(区)双管单位执行年审制管辖权限的工作意见

  
  
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镇(区)双管单位年审制管辖权限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有关市镇(区)双管单位执行年审制的管辖权限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各镇区负责。尚未明确年审制管辖权限的各镇区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城管执法分局、劳动保障分局、安监分局、环保分局、司法所及镇区医院等双管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年审制的管辖权限也统归各镇区负责。
  
  二、双管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审计,也可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下属双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利用年审制的审计结果。
  
  三、实行审计结果备案共享制度。对双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的(包括市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审计项目和镇区安排的审计项目),一律实行审计结果交换备案。各镇区和市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已审项目情况,合理安排各自的审计工作计划,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四、实行审计整改双重检查制度。对双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决定(包括市级主管部门及镇区提出的意见和决定),被审计单位要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在镇区报告整改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在镇区均有检查落实责任,并应将检查落实审计整改的情况予以归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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