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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制定的《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2008年12月8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8号)精神,为落实我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 一、奖励对象及困难企业的审核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必须是经过人口和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市直企业的退休职工。由市政府筹资负担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是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按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的破产、关闭、改制等困难企业。 二、奖励资金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经按程序审批,确认无力负担的困难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负责筹资解决。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未改制企业,其退休职工的奖励资金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未改制企业暂不能落实奖励资金来源的,待进行资产清算时,将奖励资金优先列入职工安置费用一并落实。 (二)经市国资委等五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无力负担奖励资金的破产、关闭、改制等困难企业,其退休职工的奖励资金由政府筹资负担。对尚有国有资产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奖励资金优先列入职工安置费用,由国资部门在清算收入中代政府收回;对企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职工安置费帐户尚有安置费结余的,优先用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三)在企业改制中与原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既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又符合领取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原市直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奖励资金,由政府筹资负担。 三、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按每人35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资金。由企业负担的奖励资金,有条件的企业必须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可分年发放,但分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由政府筹资负担的奖励资金,分5年发放,即从2008年12月开始,每人每年发放奖励资金700元,以后在每年的9月份统一发放。 (一)2007年底以前退休、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审核、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按以上办法分类发放;中途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其奖励资金未领或未领完的余额,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 (二)2007年底以前退休、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审核、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已故(2004年2月27日-2007年12月31日死亡)退休人员在2009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发放(发放给法定继承人)。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审核、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按以上发放办法从办妥退休审批手续后的次年开始发放。 (四)对因各种原因延迟办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审核手续的(指目前已退休人员还未办理资格审核以及以后每年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延缓办理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审核手续),属于已死亡的,其奖励资金在办妥资格审核确认手续后的当年一次性兑现;属于健在的,从办妥资格审核确认手续的当年开始发放,属于政府筹资负担的分5年发放。 (五)奖励资金发放前,必须由人口和计生部门将拟奖励对象名单提供给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其奖励职工所在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 (六)企业负担的本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企业直接向奖励对象发放。 (七)政府筹资发放的奖励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每年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帐、开设专户、指派专人负责发放。 四、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公开程序、完善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应奖励对象,防止错发、漏发和冒领,并接受审计、财政、人口和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今后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