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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擅自变更、增加项目;对于确需变更、增加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由财政部门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政部门及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