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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2
【法规编号】 12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国家测绘局与俄罗斯联邦测绘局关于延长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遥感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有效期的备忘录


  《中国国家测绘局与俄罗斯联邦测绘局关于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遥感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00年10月12日在北京签署。此“协议”有效期为5年,于2005年10月12日到期。
  
  自“协议”签署以来,中国国家测绘局与俄罗斯联邦测绘局(以下称“双方”)开展了广泛的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双方认为,继续保持和发展这种合作,共享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遥感等领域的知识与经验,对中俄两国都是有利的,并且能够以此加速两国的测绘科技进步。为此,根据“协议”第12条,双方同意将“协议”有效期延长5年,即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同时,双方同意将“协议”第5条修改成如下:
  
  “双方共同负责合作项目的总体协调。双方代表根据需要在中国或俄罗斯定期举行会晤。会晤的目的是制订工作计划,评估合作成果,审议更改合作计划,讨论优先开展的研究工作,以及讨论在一切与本协议框架下合作有关的问题。”
  
  本备忘录于2006年2月22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国家测绘局代表        俄罗斯联邦测绘局代表
  
   宋超智              哈巴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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