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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0
【实施时间】 2006-02-20
【法规编号】 12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二○○三年十一月双方在北京发表的关于中巴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以及二○○五年四月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考虑到双方地缘相邻及巴基斯坦与中国,尤其是中国西部地区天然的经济互补性,
  
  为了扩大和深化中巴经济贸易合作,致力于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促进各自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享受更紧密经济合作、相互协调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
  
  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对方国家市场潜力和扩大双边贸易和投资,双方鼓励两国商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贸易展览会、交易会和投资研讨会,并相互为此提供各种便利。双方应优先考虑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以及与贸易、投资有关的促进措施。
  
  第二条 
  
  双方同意基于各自国家有关产业的技术水平、装备制造能力以及施工经验,在下述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一)农业种植、养殖、渔业捕捞和农牧渔产品加工
  
  (二)制造业(轻工、纺织、机电等)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
  
  (四)矿业合作和矿产品加工
  
  (五)能源领域的合作
  
  (六)信息技术和电信合作
  
  (七)服务业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中巴经贸科技联委会框架内成立经济合作工作组,负责研究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双边经济合作的方式和项目,指导各自企业按市场规则确定并实施优先合作项目,研定具体合作方法,包括融资和技术安排。经济合作工作组应定期会晤。第一次会议将在本协定签署后尽快举行,就本协定项下双方协商一致的领域起草第一个五年行动计划。
  
  第四条 
  
  双方同意鼓励各自的金融、保险机构为上述合作领域的项目提供优惠的融资和保险支持。
  
  第五条 
  
  双方承诺为上述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包括人员签证、居留许可及安全保障等。
  
  第六条 
  
  双方将遵守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继续鼓励两国企业扩大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相互投资,并为此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 
  
  双方同意鼓励中国西部地区与巴基斯坦北部地区开展包括陆上边境贸易在内的经贸合作,相互提供贸易和中转便利。
  
  第八条 
  
  双方同意将积极推进中巴自贸区谈判,以实现双赢和共同发展。
  
  第九条 
  
  双方同意加强在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对双边经贸合作中出现的争议或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一方未在本协定到期前六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其项下已签订合同的效力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所有这些合同或项目应延续至完成。
  
  本协定于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魏建国)                (里亚兹·穆罕默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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