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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一方”和“双方”),为发展两国卫生领域的合作,同意签署本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教育合作/培训及临床实践,研究和开发,心脏病、神经外科、癌症治疗等专科领域和双方确定的其它领域; (二)传统中医药(包括针炙等); (三)公共卫生体系; (四)病毒性疾病的预防; (五)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体系的合作; (六)交换信息和专家; (七)建立医院/特别治疗中心; (八)双方根据需要确认的其它领域。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内容,双方将就执行合作领域提出建议。双方将通过交流访问对合作提出全面规划并确定可行的合作形式。 第三条 双方互访将本着费用分担和对等的安排进行,派遣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提供国内交通及其它接待费用。 第四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三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协议于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卫生部 代表 代表 高强 穆汗莫德·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