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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1995-03-30
【实施时间】 1995-03-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28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出版物。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是指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第三条 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贵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文化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验、发证。
  
  第六条 经营音像制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资金和管理人员;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城镇放映场所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15平方米,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批发和放映活动,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向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批、发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放映的单位,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上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证。
  
  (三)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用于营业性放映的音像制品,必须先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出版物审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办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改变名称、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核准登记事项的,应提前10日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举报、控告、申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场所应持证亮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经营;
  
  (二)管理制度落实,确保场地安全卫生,按时缴纳税费;
  
  (三)冬季放映时间不超过夜间12点,夏季放映时间不超过凌晨1点;节日需延长放映时间的,须经市文化、公安部门批准;
  
  (四)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监督检查;
  
  (五)不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六)不制作庸俗的宣传品招徕顾客;
  
  (七)不放映未经审验的音像制品;
  
  (八)不放映供教学、研究参考的内部音像资料;
  
  (九)不放映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
  
  (十)不对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放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音像制品;
  
  (十一)不经营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
  
  (十二)不经营走私入境或擅自进口并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法核定非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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