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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的协定

[接上页]

  二、泥沙中心经中国政府同意可以接受赠予及遗产。
  
  第九条 中国政府投入
  
  一、中国政府承担泥沙中心的年度日常费用(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
  
  二、中国政府提供并将继续提供泥沙中心办公场所及设施。
  
  三、中国政府将以项目合同形式提供经费,资助泥沙中心进行国内培训、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和科研活动。
  
  第十条 教科文组织投入
  
  一、根据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的决议,教科文组织以项目合同形式资助泥沙中心进行国际培训、国际学术会议和科研活动。
  
  二、教科文组织可通过项目合同形式,委托泥沙中心负责实施国际泥沙项目的有关活动。
  
  三、教科文组织将帮助泥沙中心寻求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义务
  
  泥沙中心与教科文组织无法律关系,后者不在法律上对前者负责,并且不承担本协议所规定条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义务和债务。
  
  第十二条 评估
  
  一、教科文组织将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协议期限结束前,对泥沙中心的活动进行评估,以核查:
  
  --泥沙中心是否对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性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泥沙中心是否遵照本协议制定的条款有效开展有关活动。
  
  二、教科文组织应尽早向中国政府提交各种评估报告。
  
  三、双方保留根据评估结果终结此协议或修改其内容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科文组织称谓和标识的使用
  
  一、泥沙中心可以提及与教科文组织的关系。因此,泥沙中心可以称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泥沙中心。
  
  二、授权泥沙中心依据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制定的条件在其信函和文件上使用教科文组织(UNESCO)标识或其他标志。
  
  第十四条 期限
  
  教科文组织的援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六年,经过上述第十二条提及的评估后,教科文组织可继续提供援助。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互相函告对方,并根据中国本国法律和教科文组织内部规章完成所有必需的使之生效的手续后,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收到最后通知的日期为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
  
  一、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二、协议终止将在协议一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十七条 修订
  
  本协议可以在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同意下修订。
  
  第十八条 争端解决因本协议解释和适用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全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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