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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类别:按照本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情况填列,具体包括:1. 酒店、宾馆或饭店;2. 培训中心;3. 会议中心;4.招待中心;5.招待所6.度假村;7.疗养院;8.办事处;9.其它。 (五)所在地区代码:填写所在城市的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 (六)投入使用年月:指实际投入使用年月。 (七)经营状态:指本单位当前的经营状态,具体情况包括:1.正常经营;2.停业。 (八)是否对集团外营业:指本单位是否承办企业集团以外单位的业务。 (九)星级:指经国家旅游局实际评定的星级,具体包括:1.五星级;2.四星级;3.三星级;4.二星级;5.一星级。如果本单位未进行星级评定,则填“6.未评定星级”。 (十)配套设施情况:指本单位拥有的非食宿功能的配套设施情况,具体包括:1.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2.游泳馆;3.网球;4.温泉。如果拥有多种设施,可选择多项填列。 (十一)所在风景名胜区名称:如果本单位在风景名胜区,请注明该风景名胜区的名称。风景名胜区的确定可参考《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十二)累计投资:指本单位自建设之日到2006年12月31日累计的投资额。 (十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2006年12月31日该单位实际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填列。利润总额为亏损的以“-”号填列。 (十四)对集团外营业收入:指承办企业集团以外单位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十五)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2006年12月31日该单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十六)可接待住宿人数:指本单位所有床位可接待人员的最大数量。 (十七)可接待会议人数:指本单位所有会议室可接待人员的最大数量。 (十八)三年内本单位累计收到的补贴额:指本单位近三年(2004-2006年度)累计收到上级单位给予的各类补贴总额,其中本年收到的补贴额指本单位2006年度收到的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