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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条 自治县机关在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
  
  自治县机关录用公务员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一条 省、市人事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做好少数民族和自治县干部的培训、选拔和使用工作,建立和完善自治县与省、市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之间的干部人才交流制度。
  
  第三十二条 省、市的人事、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养等措施,培养自治县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
  
  第三十三条 省、市的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地区的教育、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定期对口支援自治县,并组织自治县的教育、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到发达地区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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