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颁布时间】 2007-08-08
【实施时间】 2007-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C(4下标)H(8下标)o
  
  化学结构式:(略)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32.3%
  
  2.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66.45%
  
  台湾地区公司25.07%
  
  新加坡公司17.0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