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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90号
【颁布时间】 2008-12-09
【实施时间】 2008-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嘴鸥保护的通告


  自1985年以来,迁徙越冬到我市的红嘴鸥,已成为一大城市景观和春城文明祥和的主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对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树立爱护红嘴鸥、保护红嘴鸥的良好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鸟类的法律、法规,努力为红嘴鸥营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环境。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确因科研需要少量捕捉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量和方式进行。
  
  发现或者捡拾到受伤、生病的红嘴鸥,要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红嘴鸥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红嘴鸥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鸥粮。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盘龙江、翠湖、大观公园、民族村等水域沿岸以及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的地段燃放烟花爆竹及开展其他影响红嘴鸥栖息规律的活动。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各种保护红嘴鸥的设施。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公安、农业、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宜良县、晋宁县等县(市)区人民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业、公安、农业、城管、园林、环保、水利、滇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教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应当督促学校开展爱鸥护鸥教育和组织对保护红嘴鸥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伤害红嘴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海鸥保护的通告》(昆政发〔1992〕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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