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8]131号
【颁布时间】 2008-12-09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参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企业中已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属于企业高管层的内设财务总监等类似职位人员,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兼任或转任总会计师;不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在总会计师人选配备前,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人选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
  
  第九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基本素质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审计师任职资格或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市政府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