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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2007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为依据。 11.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作生育间隔要求。 1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前怀孕调整后生育的界定依据,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怀孕时符合同期的生育政策,生育时不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怀孕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界定;怀孕时不符合同期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时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生育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界定。 (二)收养合法性界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 (1)办理了《收养证》; (2)签订了收养协议; (3)办理了收养公证; (4)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5)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收养关系。 四、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是指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二)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可分别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在女方育龄期内再婚的夫妻,一方符合条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三)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五、关于“年满60周岁” 出生时间须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 六、其他 (一)申请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非湖南省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二)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2.本人或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4.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5.违法生育子女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 7.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8.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四)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已超过60周岁的,从确认奖励扶助资格时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五)奖励扶助对象,3月31日以前(含3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3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一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六)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户口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自发生时起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