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89号
【颁布时间】 2008-12-06
【实施时间】 2008-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农商对接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商贸流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农商互动,构建农商对接机制,促进农产品购销两旺,实现农民增收,满足农产品市场需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昆明农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进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综合运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手段和模式,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与商业营销联动、农业龙头企业与商业营销企业对接、政府职能部门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的“农商对接”工作机制,以大市场带动大流通,以大流通促进大产业,全面推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市场繁荣。
  
  二、发展目标
  
  突出务实、高效、诚信理念,探索建立我市农民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业龙头企业和商业营销企业便利联系机制,加大农产品流通,拓宽农产品城乡供给渠道,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商双赢。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导原则。贯彻以企业为主、尊企业意愿、促企业发展的方针,增强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市场意识,做强企业,做大市场,畅通农产品物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营销水平。
  
  (二)坚持整体发展原则。培养农业生产营销企业的整体意识,形成生产、市场的利益共同体和服务协同体,逐步建立农产品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坚持政策扶持原则。农商对接的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给予政策扶持,激发企业特别是营销企业推进农商对接战略实施的积极性。
  
  (四)坚持合力推进原则。努力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支持参与的格局,实现农产品流通、企业盈利、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和“多赢”格局。
  
  四、工作重点
  
  (一)搭建“农商对接”工作平台。定期组织龙头企业、运销大户、规模种养户间与经销商的洽谈会,通过现场观摩、产品展示等,促进购销直接对接。充分利用各种大型商品交易会和博览会,举办我市农产品专题推介会和论坛,形成农商对接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商务、供销、农业等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形成全市农商信息资源。利用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数字乡村”、“新农村商网”、“一站通”以及各大主流网络媒体等信息平台建立昆明农产品产地信息数据库,以及全区域的农副产品供求信息,为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业主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发挥“双百市场”、“四进村、五个有”市场体系作用,进一步拓展对外购销渠道。
  
  (三)培育、扶持产区批发市场建设。按照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呈贡龙城蔬菜批发市场、呈贡斗南花卉市场、昆明粮油贸易中心批发市场、云南康乐茶叶交易中心、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等重点骨干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规范交易流程,扩大市场辐射半径;改造提升禄劝团街活畜交易市场、寻甸羊街大牲畜交易市场、呈贡农资批发市场、官渡种子交易市场、晋宁益丰达农产品交易市场、石林农产品交易市场、金鼎山野生菌市场等二级市场,作为重点骨干市场的有益补充和接续;加快建设昆明水果批发交易市场、寻甸马铃薯交易市场、宜良鸭产品交易市场、嵩明蔬菜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等专业特色市场;逐步形成以区域性大型批发市场为龙头,产地批发市场为基础,覆盖全市、沟通全省、辐射全国、面向东南亚和南亚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构建农商对接机制工作的领导,由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信息产业办、市供销社、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组成“昆明市农商对接联席会议”,总体协调全市农商对接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和商业营销者利用市场信息,科学有效地组织生产及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农商对接的有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责任,保障农商对接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并定期组织采集农产品供应信息,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发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