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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六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规范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的决定》(卫党发[2008]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创业发展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自治区财政划拨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按上年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安排的市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补充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支持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三)支持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手续费和部分贷款呆账损失; (四)初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残疾人、低保群众、失地农民、4050人员和首次创办的小企业的创业补助; (五)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个人的奖励; (六)创业培训经费; (七)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奖励。 创业培训经费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当年创业工作计划安排。 第四条 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标准: (一)对初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残疾人、低保群众、失地农民、4050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助; (二)对首次创办的小企业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助; (三)对新创办的小企业,持续运营1年以后,经营正常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四)年度评选出的优秀创业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000元,优秀创业个人,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可使用数额,按照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出当年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变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落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核拨到使用单位。 第七条 自治区安排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将资金核拨到使用单位。 第八条 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减少下年财政应安排数额。 第九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创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条 中宁县、海原县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