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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8]237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建设、财政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高度重视安居住房、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在价格制定过程中要以解决受灾群众住房困难,尽快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生活条件,减轻灾区人民的经济负担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确定安居房销售(租赁)和廉租房租赁价格。
  
  二、各级物价、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向地震灾害中住房毁损(居民自有产权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的建设和价格管理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居住房的成本构成及作价原则
  
  (1)划拨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用。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用计算。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与安居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排污、排水、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如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5)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安居住房建设组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按照《通知》规定一律免收。
  
  (8)利润。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按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核算,不得高于3%。
  
  3、税金
  
  安居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安居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国家和省对安居住房税收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安居住房建设及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本《通知》未列举到的省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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